尽管我国人大早在2005年8月就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但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一项调查依然发现,国家机关在就业歧视中起了“带头”作用。调查显示,65.9%的被访者认为
公务员招录和职业中存在差别对待。在
公务员招聘中,被认为受排斥的情况依次是:学历低(45%),外地户口(43%),残疾(40.9%)和健康原因(40.7%)。(5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不能提出与工作性质本身没有必然联系的要求,不能针对某一类人表示拒绝,否则便是“就业歧视”。根据这一定义,目前我国就业歧视现象已然非常严重。去年12月,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最应该保证就业公平的国家机关招聘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歧视。
我们看到,在国家
公务员的考试中,明文规定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身高不得低于1.6米、当地户籍、不能是乙肝携菌者;某省招收女
公务员的条件中竟然要求报考女性“双乳对称、没有包块”;某省某年在大学生中招收611个
公务员,只有11个女生,还是
管理女子监狱的女狱警,等等。这些做法,不仅会使政府倡导的公平正义大打折扣,也不利于全社会就业公平的促进。如果国家机关都不能避免歧视,还怎么要求企事业单位不歧视?
在《
公务员法》中,国家只规定了
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为年满18周岁,没有规定上限,这表示
公务员年龄条件为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35周岁的限制又是根据什么得来的呢?至于身高、户籍等条件,与
公务员服务于公民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像妇女公平就业、从政的权利,不仅《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明文的规定,更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的重要标志和成果。有哪些
公务员岗位是妇女不能胜任的呢?而要求女
公务员“乳房对称”,只能说荒唐至极。
一方面人们在大喊要消除性别就业歧视,另一方面许多政府部门却在那里自觉或不自觉地搞性别就业歧视,这样的现实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所以,我们提倡了多时的“就业公平”、“反就业歧视”,不妨先从国家机关做起,全面清理目前
公务员招考中各种显性和隐性歧视,“不拘一格选人才”。只有国家权力机关首先向就业歧视“宣战”,才能在全社会养成反就业歧视的风气,各种就业歧视现象也才有望一步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