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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务员辞职创业不能违背社会公平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1 09:09:02 来源:

  政府出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鼓励公务员辞职经商。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的“全民大创业”活动,在当地引起巨大争议。该市出台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规定,商丘市公务员辞职创业,可按照其本人“工龄×5×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卫生教育系统除外)辞职者,补偿标准为“工龄×3×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月6日《新京报》)

  其实,鼓励公务员辞职创业并不是新生事物,其他地方也这么干过。应该承认,对辞职创业的公务员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对于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有一定的好处。但我们只要稍加分析,不难发现,给予辞职创业的公务员数万元至数十万元的巨额补偿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悖社会公平,从法、理上都站不住。这一点,从各大门户网站网友留言质疑声中也可以得到佐证。

  众所周知,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公务员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如果创业领域与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拥有权力的公务员刚辞职不久,这种人脉资源优势更明显)。何况,《国家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所以,在我看来,地方政府在力推公务员辞职创业时,不能忽视这些不利市场公平竞争,违背法律规定的因素。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与政府的角色定位来看,政府本应该为所有创业者营造公平公正的创业环境与氛围。而政府给公务员创业大开绿灯,给予辞职创业公务员巨额补偿的“超国民待遇”,对广大纳税人与其他创业者不公平。拿大笔纳税人的钱为辞职创业的公务员个人保驾护航,谁给了政府这样的权力?有没有问过纳税人同不同意?依照该市的规定,公务员辞职创业,按照本人“工龄×5×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卫生教育系统除外)辞职者,补偿标准为“工龄×3×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事业单位人员为何与公务员补偿标准不同?这不是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按身份定价吗?拥有关系人情网等先天优势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政府给予巨额补偿,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跳槽换工作,政府又该提供多少补偿金呢?

  在我看来,公务员辞职经商,实际上就是工作岗位的转换而已。政府无权花血本帮公务员换工作。而且,让公务员带着巨额补偿金与人脉关系的巨大优势参与创业市场竞争,难免会破坏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对那些创业条件远远不如公务员的下岗工人、农民、大学生来说,显然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政府给予公务员巨额辞职补偿,力推全民创业,即使可以暂时增加招商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为地方政府制造政绩指标,也未必能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公务员带着庞大的官场人脉关系下海创业,容易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官商勾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打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带着特权因素的创业并不是货真价实的市场经济创造。这不仅会影响到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而且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不利。

  总之,政府在制定全民创业政策时,必须把握一个底线。那就是,给公务员辞职创业的优惠政策,不能违背法律,不能破坏社会公平。如果政府在制定创业政策时,事先征求过纳税人与创业者意见,让各方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博弈;不按职业把人分为三六九等,不对公务员辞职创业恩宠有加;依法对公务员辞职创业的时间与行业限制做出界定,对各类人员辞职经商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质疑的声音恐怕要少得多。(汉应民)

金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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