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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路李祖华谈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6)

作者:李祖华 发布时间:2007-10-15 09:41:46 来源: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第七章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有利于准确定罪;有利于适当量刑。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1、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就是数罪;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也是数罪。2、注意问题:以犯罪的构成为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注意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是盗窃罪、保险诈骗数罪并罚、贪脏枉法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特点: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区别于状态犯,其是指行为结束后,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2、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3、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从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社会关系);4、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二、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特点:1、实施了一个行为;2、触 犯了数个罪名。处罚:择一重罪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特点: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2、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到少有过失;3、刑法对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所硎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别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特点:1、原本为刑 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2、结合成另一个独立新罪:公式为:甲罪+乙罪=丙罪;3、原本独立的犯罪失去独立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4、是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可分为常业惯犯(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特点:1、恶习深;2、时间长;3、犯罪次数多;4、社会危害大。我国刑法规定的常业惯犯有:赌博罪、非法行医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特点:1、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2、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 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 犯罪<徐行犯>;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3、行为具有连续性(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4、必须触犯同一个罪名(触犯同一条文的不等于触犯同一罪名)。多次抢劫是升格。走私、贪污。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特点: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 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具本有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德阳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三、牵连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特点: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行为之间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定。3、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不是一个。处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刑法的处理有:1、从一重(枉法裁判并受贿的);2、从一重从重(邮政人员偷窃财物的);3、独立的法定刑(运送偷越国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4、数罪并罚(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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