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路李祖华谈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5) - 育路网
报课、招生咨询电话:010-51268840/41 首页 | 外语 | 公务员 | 出国 | 财会 | 成考 | 考研 | 职业 | 人力资源 | 高招 |论坛
   首页 | 国家考试动态 | 地方考试动态 | 行测 | 申论 | 面试 | 经验 | VIP | 远程课堂 | 时事政治 | 公共知识 | 论坛 | 博客
地方分站:
首页 > 公务员 > 行政测试 > 常识判断 >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金路李祖华谈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5)

作者:金路公务员 发布时间:2007-10-12 09:15:58 来源: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特点:1、既有共同故意双有共同行为(主客观统一);2、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为(整体性);3、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不同处罚不同。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主体要求:二个符合主体要件的人;主观要求:共同故意;客观要求:共同行为。不同的刑罚不影响共犯的成立。不同的故意仅就共同行为性质相同的部分成立共犯。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两个单位,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的组合。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不成立共犯。在身份犯的情况下,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1、共同的故意:可以为两个直接,两个间接,也可以为一直一间。不要求内容完全相同。2、主观上有意思联络。以下几种不为共同故意犯罪:1、共同过失;2、故意过失组合;3、同时犯不是;4、先后犯不是;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不是;6、事前无通谋的不是。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指各共犯人都 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的行为而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表现形式有三种:1、共同作为;2、共同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阶段也有三种情况:1、共同实行行为;2、共同预备行为;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分可有四种情况:1、实行行为;2、组织行为;3、教唆行为;4、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着手之前已形成共同故意的是事前通谋的。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过程中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前无通谋;对于承继的共同犯罪要区别情况处理。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共同正犯):都是实行犯。处理原则: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2、区别对待;根据所起作用大小分工不同区别对待。3、罪责自负原则。复杂共同犯罪:是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有二种:一是二人即可构成 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聚从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人数多、较为因定、目的明确。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种类:一是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有二种:一是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从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三) 主犯的刑事责任: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于以上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共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帮助犯)作用的,是从犯。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概念: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协商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菜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2、处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教唆犯的概念: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2、成立条件: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否则是间按正犯);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人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成为共犯,如果没有则教唆犯自已承担刑事责任同、教唆的应是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但不要求对时间地点等作出具体的指示);必须有教唆故意(只能是故意不会是过失)。3、教唆犯的认定:A、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B、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C、分则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的处罚时依分则。4、教唆犯的处罚: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B、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金路公务员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更多有关公务员新闻:
 
·[考试新闻2008年云南省公务员有关考录政策问答 ·[招生简章宁夏08年全区各级机关统一招考公务员简
·[考试新闻宁夏08全区各级机关统一招考公务员报名 ·[考试新闻江西"三支一扶"大学生明年起考公务员
·[招生简章威海: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 ·[考试新闻云南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修订指导
·[面试指导如何把握材料分析思路与做答身份定位 ·[辅导快讯2009国家公务员考试:轮翻备考计划
·[申论指导通读、细读、精读 公考申论解题应对方法 ·[申论指导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制胜四大
·[综合辅导国家公务员考试专家辅导:对症下药 有的 ·[考试新闻今年云南省将招4000名公务员 网上报名缴
·[公告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公开招考公务员公 ·[考试新闻深圳公务员考试采用“个性化面试”,现
·[综合知识网友误解了商丘,还是商丘误解了公务员 ·[综合知识鼓励公务员辞职创业不能违背社会公平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课程搜索:
选择分类:
课程关键字:
课程 学校
公务员培训
· 2007年北京市在职人员公务员考前辅导班
· 2007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五一强化远程班
· 2007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冲刺班远程招生
· 2007年河南公务员考试考前辅导招生简章
· 2007河北公务员“结构化面试”特训保过协.
· 2008年国家公务员笔试过关协议班招生简章
 
专家访谈
金路公务员谈2007年北京在职公考备考
赵同勤:申论所给的材料,绝对是近
几年的社会热点或者社会问题作为命
题的原则。当然,这些社...>>
公考题库                   

·济南公务员面试:组织协调与应变
·济南历城公考面试:发慰问品时不
·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
·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
·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
·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
·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
·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
·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
·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

金路公务员培训辅导
地方公考信息
 
公考学习资料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06(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021-64392659、64397431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武汉站
本站法律顾问: 邱清荣律师
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京ICP备0501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