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课、招生咨询电话:010-51268840/41

首页 > 公务员 > 行政测试 > 常识判断 >
→论坛登陆 用户名  密码  
公考法律知识指导: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4 10:11:45 来源: 中公网

一、物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育路网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育路网2007年夏令营联展
 更多有关新闻:
 
·[考试动态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考试动态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3月10日开始网
·[考试动态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 ·[考试动态2008年医师考试于9月20至21进行
·[考试动态关于北京考区2008年度国家医师资 ·[考试动态崇文区卫生局关于北京考区2008年
·[考试动态丰台区卫生局关于北京考区2008年 ·[考试动态2008年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
·[考试动态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天津考区) ·[考试动态惠州市卫生局关于2008医师资格考
·[考试动态无锡市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网 ·[考试动态关于珠海市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的
·[考试动态韶关市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网 ·[考试动态深圳市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深
·[考试动态杭州市卫生局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 ·[考试动态丽水市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课程搜索:
选择分类:
课程关键字:
课程 学校
 2008年首都高校秋季招生
北京理工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北京建设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北京中山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北京城市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培黎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北京金融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北京吉利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北方工商管理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本周推荐课程
·初中起点雅思半年脱产 ·启德雅思6分冲刺课程
·新概念1+2册慢速精讲课 ·环球新托福100分强化
·北文王长喜四级强化班 ·英语四、六级培训课程
·海文考研数学课程 ·海文考研英语课程
·北大企业管理高级研修班 ·清华企业领导人研修班
·中美高中生交换项目 ·北工大中加学院2+2本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职业培训
·市场营销经理国际资格 ·现场管理实务培训
清华大学留学
中法管理硕士预科班
课程咨询热线:010-51268840 51268841
 最新新闻
·合肥公务员交流填报志愿
·四川首批200多名基层公务员赴重灾区上岗
·80万报名64万赶考 两成人退出公务员考试(图)
·2008年云南省公务员有关考录政策问答
·云南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修订指导目录
·2008年云南省公务员有关考录政策问答
·宁夏08年全区各级机关统一招考公务员简章
·宁夏08全区各级机关统一招考公务员报名须知
·江西"三支一扶"大学生明年起考公务员可优先
·威海: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育路社区            进入>>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06(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021-64392659、64397431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武汉站
本站法律顾问: 邱清荣律师
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京ICP备0501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