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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路李祖华谈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3)

作者:金路公务员 发布时间:2007-10-10 10:14:49 来源: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第三章 犯罪构成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可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特定的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2、关系:犯罪对象是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3、区别:对象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客体是内在的本质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特定犯罪对象只是某犯罪的构成要件,面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寄存器,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 中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对象不是分类的根据,相同的的对象不意味阗犯罪性质相同。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拽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千百万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二、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特点:1、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3、是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忆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 义务 。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法律、法规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1、危害结果的特征: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2、危害结果的种类:属于犯罪构成 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 要件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3、危害结果的意义:当是犯罪构成 要件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是选择法定刑的根据;法定量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本身特性:范围的特定性、内容     育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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