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15-53)性别平等与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措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女性约占13亿总人口的一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不仅对中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人类的进步有着特殊影响。
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中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女性群体的社会分层日益复杂,妇女生存、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需求呈现多样性;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妇女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比较明显;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尚未完全消除,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中国,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任重道远。
近年来,中国政府将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断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一、促进妇女就业
国家将保障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首要目标和优先领域,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增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第一,促进妇女实现创业和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经济资源。近年来,中国政府制定和执行扶持妇女自主创业政策,在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为妇女自主创业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各级政府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专设就业服务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组织专门培训、监控就业性别歧视等针对妇女的倾斜措施,帮助妇女特别是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在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妇联和工会等非政府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1998—2003年,各级妇联组织积极争取小额信贷,直接帮助250万妇女实现再就业。十年来,妇女就业数量和比例一直保持较高水平。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
第二,改善妇女就业结构。近年来,第三产业正在成为吸纳女性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计算机、通信、金融、保险等高新技术行业,成为这些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以中小企业家为主的女企业家已占中国企业家总数的20%左右,其中有60%是近十年创业成功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培训、职务职称晋升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促进优秀女性人才脱颖而出。2004年底,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3.6%,比1995年的37.3%提高了6.3个百分点,其中高、中级职务中的女性比例分别由20.1%、33.4%提高到30.5%和42.0%。
第三,提高城镇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快完善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三条保障线。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原来由企业单位负责的生育保险改变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参保职工达4384万人,约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60%。1999年10月国家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截至2004年底,包括城镇妇女在内的2205万城镇居民领取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第四,发挥妇女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占农业劳动力60%以上的妇女是农村生产活动的主力。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政策措施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大农业投入力度,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妇联组织合作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引导农村妇女学文化、学科技,比发展、比贡献,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振兴、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维护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减少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着力解决工资拖欠、职业安全、同工同酬、社会保障等问题,减少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在户籍管理、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积极维护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建立培训学校、成立维权工作站和宣传典型侵权案例等途径,提高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权利意识,增强其依法维权能力。
第六,为积极促进劳动就业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妇女就业和创业能力,近年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取得积极成效。目前,中国政府正从国情出发,加快联合国《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在中国的批准进程。
二、制定政策消除妇女贫困
缓解和消除贫困是中国政府矢志不渝的目标。中国政府通过实施大规模的、富有成效的专项扶贫开发计划,使妇女占多数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994年的8000万下降到2004年的2610万,减少了5390万。
第一,制定有利于消除妇女贫困的倾斜政策。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了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的主要目标,要求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国家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动员贫困地区妇女兴办家庭副业,发展庭院经济;实施劳动密集型和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组织妇女学习实用技术,提高脱贫致富能力。2004年在中国上海召开的全球扶贫大会上,中国政府发表缓解和消除贫困的政策声明,强调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贫困妇女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妇女参与人数占所有参与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第二,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从2001年起,中国政府将性别指标作为农村贫困监测的一项工作内容,强调关注扶贫工作中的性别平等。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扶贫资金投入力度,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扶贫资金达122亿元,地方政府也相应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同时,各级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采取开展小额贷款、劳务输出、对口帮扶等渠道和方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帮助农村妇女摆脱贫困。2001—2004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中用于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达到135.2亿元,其中半数以上的承贷人为妇女。从2001年开始,中国政府把参与式扶贫作为“整村推进”工作的主要方法,在全国14.8万个贫困村普遍推行。
第三,支持和倡导非政府组织开展帮助妇女脱贫致富工作。近年来,在中国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各级妇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小额信贷、连环脱贫、劳务输出、拉手结对以及东西互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巾帼扶贫行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展了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募集资金帮助贫困母亲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健康和文化水平。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启动“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为西北缺水地区募集资金修建9万多眼蓄积雨水的水窖,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1100处,受益的贫困人口近百万。此外,妇联等非政府组织还多方争取国际资金及物资援助,积极实施扶贫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妇女发展。
三、积极支持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参政水平逐步提高。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政治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实现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保障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妇女参政的具体目标。这些为提高妇女参政水平奠定了法律政策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重视发挥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作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十年来,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女常委占全国人大常委总数的13.2%,比上届增长0.5个百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有3位是女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友党。妇女在中共党员中占有一定比例,2004年,中共党员中的女党员人数为1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数的18.6%,比1995年增长了3个百分点。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女性占18%,比上次代表大会提高了1.2个百分点;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中,女性占委员和候补委员的7.6%,比上届提高了0.3个百分点。在中国八个民主党派中,女性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七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目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4位是女性,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分别占16.7%和11.7%,比上届一次会议提高了1.2和1.7个百分点。
国家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使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一大批优秀女性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截至2004年底,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中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9%和12.6%,比1995年增长了4.3和4.5个百分点;女正、副市长(专员、州长)共368人;省(部)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9.9%,比1995年增长2.8个百分点。目前,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中各有1位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有25位正副部长级女干部。2003年,全国新录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为27.8%,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7.7%。此外,中国还重视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能力。
基层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妇女积极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2004年,女性居委会委员达23.7万人、村委会委员达44.3万人,分别占居委会和村委会委员总数的55.8%和15.1%。一批女性居委会主任和村委会主任脱颖而出。
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加强,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不断拓宽。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广大妇女参与制定、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参与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在政策和规划中注意吸纳妇联组织的建议。
四、加强妇女与教育
在中国,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中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予以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和行动,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重点扫除青壮年女性文盲,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
中国政府致力于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不断改善女童的受教育环境。2004年,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97%和98.93%,男女差距由1995年的0.7个百分点下降到0.04个百分点。政府不断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环境,保障女童与男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2004年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达1393.62亿元,是1995年的2倍。近年来,国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中小学助学金,并由政府拨款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各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制定了专门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农村地区女童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此外,国家还制定专门政策,保障包括女童在内的农村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多年来,各级政府积极推动非政府组织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组织的“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资助了大量失辍学女童重返校园。
国家努力保证女性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使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女性比例显著提高。2004年,普通初中和高中在校女生的比例分别达到47.4%和45.8%;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女生的比例达到51.5%;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为609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45.7%,比1995年提高10.3个百分点;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比1995年分别提高13.6和15.9个百分点。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全国普通高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并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为包括女性在内的贫困大学生提供贴息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同时鼓励企业、民间机构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生接受各级教育。国家重视培养培训女教师,发挥女教师在促进女性教育中的作用。2004年普通初中和高中女教师比例分别为45.9%和41.7%,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女教师比例分别为46.5%和42.5%。
多年来,中国政府重视扫除妇女文盲,遏制女性新文盲产生,防止脱盲女性复盲,并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扫盲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共同开展了以妇女为对象的“巾帼扫盲行动”。2004年,全国城镇地区15岁及以上女性文盲率为8.2%,比1995年下降5.7个百分点;农村地区15岁及以上女性文盲率为16.9%,比1995年下降10.5个百分点。全国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为4.2%,比1995年下降了5.2个百分点,超过总文盲率的下降幅度。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得到提高,性别差异进一步缩小。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中国妇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0年,比1990年增加了1.5年,十年间男女差距缩小0.5年。2004年,接受函授、夜大等成人高校教育的女性有209万人,占学生总数的50%。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各种培训方式,帮助城镇妇女提高职业竞争能力,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高包括流动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工的就业能力。
五、保障妇女健康
中国政府把妇女健康作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十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并在妇女发展纲要中提出妇女健康目标。国家不断增加妇幼保健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妇女保健服务网络。到2004年底,已建成覆盖城乡的2997个妇幼保健机构,全国妇产科床位达24.3万张。
重视满足妇女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妇女预期寿命。多年来,各级卫生部门把妇科病查治作为妇女保健的一项常规工作,全国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65岁以下已婚妇女可以享受到妇科病检查,2004年检查率为37.3%。政府重视青少年健康和老年妇女健康,在各类学校和社区大力开展性知识和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女性青少年的性健康知识水平,增强她们的自我保护能力;采取多种途径宣传科学的保健方式,为老年妇女提供更多的健康咨询和服务的专科门诊,使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提高。2003年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4岁。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母亲安全。2000—2001年,国家投资2亿元在378个国家级贫困县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2002—2005年中央财政和项目地区配套投入4亿元继续实施此项目,并扩展至全国1000个县,覆盖人口3亿多。几年来,数十万贫困孕产妇在项目支持下得到安全的接生服务。此外,中国政府还积极改善乡(镇)卫生院接生条件,通过开辟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实行贫困孕产妇救助等措施,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改善母亲安全状况。十年来,中国孕产妇死亡率逐步下降,由1995年的61.9/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
积极开展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权利。1995年,中国政府从重视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出发,启动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项目,以育龄妇女的需求为中心,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鼓励男性参与生殖健康等活动,并为青春期少女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十年来,项目经验已经在全国800多个县(市、区)得到推广,进一步满足了广大妇女的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维护了妇女的计划生育权利。
努力为流动妇女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维护她们的健康福祉。随着城乡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家努力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为流动妇女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技术服务。妇女发展纲要强调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流动妇女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模式,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组织流动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免费发放避孕工具,为贫困流动孕产妇实行免费服务,提高了流动妇女的健康水平。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关怀妇女艾滋病感染者。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加大了资金投入,使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取得成效。面对妇女HIV/AIDS感染逐渐增高的趋势,国家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作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母婴阻断专家组,开展预防和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关怀检测阳性孕妇和阳性孕妇所生婴儿的试点工作,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干预模式和经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宣传和服务活动,推广使用安全套,提高男性参与的力度,降低妇女艾滋病感染率。2004年世界艾滋病日,全国广泛开展了“关注妇女,抗击艾滋”的主题宣传活动。
支持非政府组织开展各种妇女健康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全国妇联开展了“母亲健康快车”等项目,在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为主题的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在全国大中学校和流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以同伴教育为主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项目,在农村把帮助妇女增加收入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结合,有效促进了妇女健康水平的提高。近年来,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在妇幼卫生、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艾滋病防治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取得显著成效。在商务部管理协调的援华项目资金中,三分之一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妇幼卫生事业。
六、促进妇女婚姻家庭的幸福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中国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目前,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明显提高,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人身、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十年来,妇女早婚率下降,平均初婚年龄提高,总和生育率保持在较低水平,2004年为1.8。在计划生育活动中,国家强调社会性别意识,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利,把计划生育和促进性别平等相结合。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计划生育责任,为实现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平等提供了有利条件。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家务劳动服务迅速发展,家庭劳务消费比例逐渐提高,家用电器日益普及,托幼事业不断发展,男性分担家务的比例有所上升,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异进一步减小。
依法保障女婴和女孩的生存发展权利,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允许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深入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新型婚育观。2003年启动“关爱女孩行动”,提出“消除性别歧视要从怀孕抓起,倡导男女平等要从娃娃开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生育偏好,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女孩的家庭地位。
重视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十年来,国家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维护女性占多数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中国政府关心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保障老年妇女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努力营造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家庭环境。2001年9月,国家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家庭生活中实现男女平等,尊重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和迫害妇女;实行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文明新风。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在家庭领域推进性别平等的良好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积极开展家庭领域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一贯积极参与联合国有关家庭问题的决议、磋商与活动。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家庭组织。2004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国际家庭大会,赞同《多哈宣言》所倡导的婚姻双方忠诚和平等,谴责使用家庭暴力。同年,中国承办了世界家庭峰会,倡导性别平等从家庭开始,培育和谐的家庭伙伴关系。
七、建立妇女良好生存环境
中国政府不断优化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积极发挥妇女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努力为妇女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制定促进妇女参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和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各级政府积极促进妇女在环境科研、评价、规划、设计、监测和管理中的参与。目前,中国有不少女性在各级环保部门中任职,有的还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全国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中女性约占30%。国家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民间环保活动,在政府的支持下,全国妇联开展“三八绿色工程”等社会动员和宣传教育活动,使每年都有一亿多妇女参加义务植树、防护林建设和小流域治理,1999年全国妇联因此获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500佳”称号。此外,一些妇女参与发起的民间环保组织,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推广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培训和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护和改善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和人居环境。十年来,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和绿地占有率均有大幅度提高。众多文体和休闲设施的兴建及便民开放,增加了妇女可利用的公共空间,为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政府大力推进改水改厕,提高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2001—2004年,中央政府先后安排国债资金97亿元,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平均每年为690多万农村妇女提供安全可靠的饮用水。2004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3.1%;农村厕所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从1998年的28.5%迅速提高到2004年的57.5%。改水改厕缓解了农村妇女繁重的取水劳动,减少了她们和家人的健康风险,有效地改善了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积极创造有利于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消除社会对妇女的偏见、歧视及贬抑。国家加大了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分别在国家和地方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阐述性别平等对社会发展的意义,肯定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作用和贡献。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制作播出了一批倡导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展示妇女风采的节目和报道。此外,政府支持妇女组织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办节目,展示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激励妇女使用和掌握信息资源。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广泛应用,许多妇女组织创建起互联网站,成为传播性别平等意识,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途径。
八、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十年来,中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
逐步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国家建立了由19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一些法院设立了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受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审理妇女维权案件时,法院通常邀请妇联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国家积极开展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培训,发挥司法人员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国家还重视提高女性司法人员的数量和比例,2004年中国女法官和女检察官分别占法官和检察官总数的22.7%和21.7%,分别比1995年提高了5.9和5个百分点。
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活动。为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通知,强调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控告、申诉和检举,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推诿和无故拖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2003年中国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贫困妇女的维权因此得到了实际帮助。截至2004年底,中国各地共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此外,中国政府还支持非政府组织开设妇女维权热线、成立法律咨询中心等,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中国正在进行的第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活动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被列入了重点宣传内容。
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实施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实施中强调应根据暴力侵害的程度,追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积极给予受害人以司法救助。近年来,一些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此外,中国政府还与非政府组织积极合作,实施干预项目,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成立报警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和妇女救助站,开通反家庭暴力热线等,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庇护、医疗及心理帮助等多种服务。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中国刑法1997年修订时专门修改和增设了关于拐卖、收买妇女等罪名,提高了有关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使相关法律条款更具操作性。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连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行动,建立了被解救妇女儿童中转、培训、康复中心,取得显著效果。同时,公安和司法机关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确定为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同开展“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项目。
依法保护女性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国家严格实行男、女罪犯分开关押和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的制度,为女犯配备女医生、允许女犯与未成年子女共度节日,对女犯进行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16)当前价格问题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菜价疯涨, 猪肉涨价,方便面“集体涨价”,房价一涨再涨……一个时期以来,伴随着食品和居住类价格的涨价,我国价格总水平出现明显上涨,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一、当前的价格形势
受去年四季度粮食涨价,以及今年4、5月份食用植物油、猪肉价格上涨影响,今年以来价格总水平出现明显上涨。今年5、6、7三个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分别为3.4%、4.4%和5.6%,涨幅逐月提高。7月份涨幅是近10年来最高月度涨幅。
二、当前物价上涨不是全面通货膨胀的前兆吗
我们认为目前的价格上涨主要是结构性上涨。构成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有八个类别,1~7月份累计上涨的3.5%中,食品和居住这两类价格上涨的影响最大。1~7月份,食品类价格上升8.6%,影响价格总水平上升2.9个百分点。居住类价格上升4.1%,影响价格总水平上升0.5个百分点。这两类价格的影响达3.4个百分点。其他六大类价格升降相抵,对价格总水平上涨几乎没影响。
三、食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的原因
食品价格上涨,根源在于粮食、食用植物油价格,比较突出的是猪肉价格上涨较快。去年11月份粮食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截至今年8月14日,我国稻谷、小麦和玉米三种粮食的平均市场收购价比去年同期上涨8.4%。食用植物油价格从今年4月开始上涨,到8月14日,菜子油、大豆油、花生油价格比去年同期分别上涨了44.4%、42.6%和35.2%。猪肉价格5月初以来出现两次较大幅度上涨。到8月14日,36个大中城市猪肉(精瘦肉)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市斤13.76元,同比上涨79.4%。由于粮、油、肉等食品价格上涨,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成品价格、餐饮价格和部分轻工产品价格也出现较大范围的上涨。
这一轮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既有国际市场涨价的影响,也有成本增加的推动;既有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也有个别经营者不正当行为的推波助澜。
首先,全球粮食减产和石油价格飙升,直接导致了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去年全球谷物产量减产3300万吨,其中小麦减产2700万吨。随着石油价格的持续上涨,一些国家利用玉米加工燃料乙醇增加。由于上述供求关系的变化,去年四季度以来国际市场粮价持续上升,今年6月份国际市场小麦、玉米、大豆期货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3%、60%和40%。国际市场粮价上涨,必然会引发粮油进出口数量的变化,从而影响国内市场价格。
其次,成本增加的推动。随着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近5年来尿素、柴油、农膜价格分别上涨26.6%、64.4%和60%,农民现金收入增加55%,带动农村用工价格大幅度提高,粮食生产成本每亩上升23.9%。农民外出务工增加,收入来源多元化,造成种植业和养殖业比较效益下降。粮食是基础性产品,粮价上涨必然带动食品价格上升。部分餐饮业及粮油制成品的价格上涨具有明显的成本推动特点。餐饮业市场进入门槛低、竞争比较充分,特别是一些快餐企业,长期处于微利经营状态,承受原材料涨价的能力较弱。粮、油、肉价格上涨,给这些企业带来较大的成本增支压力。
第三,生猪供求的失衡。去年猪价过低,影响了农民养猪积极性。去年下半年以来,发生在南方部分地区的猪蓝耳病疫情,造成母猪流产和仔猪大量死亡。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去年底生猪存栏4.9亿头,同比下降2.6%;母猪存栏4700万头,同比下降3.6%。今年6月底,母猪存栏比年初又下降7%。受去年猪价过低和疫病的双重打击,生猪出栏大幅度下降,猪肉供应偏紧,这是近3个月来猪肉价格两次大幅度上涨的直接原因。
总体上看,这一轮农产品涨价仍属恢复性上涨。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峰值后,一直在较低水平运行。目前,三种粮食的收购价平均每市斤0.79元,比1995年的0.73元仅提高了6分,提高8.2%。目前的小麦价格仍低于1996年,大豆价格低于2004年。猪肉价格虽涨幅较大,但比1997年只上涨了30%左右。因此,这次价格上涨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的补偿。今年上半年农民纯现金收入增加13.3%,为多年来最高,农产品价格上涨是重要因素。
应当指出的是,个别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剧了食品价格的上涨。有的行业协会召开会议,号召企业集体涨价,转嫁成本增支压力;少数企业和经营者串通涨价、合谋涨价;有的企业趁机哄抬价格;个别媒体炒作和不实报道,不法分子造谣惑众、捏造涨价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价格上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国家对价格上涨采取的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轮价格上涨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5月下旬和8月初,温家宝总理先后到陕西和北京视察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和市场物价工作。7月底,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详见本期相关解读),并召开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部署;8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此前,国务院办公厅5月底发出《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也多次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会议,落实国务院的各项部署,综合采取措施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安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这些措施正在落实过程中。
五、我国的农产品供应有保障
我国农产品的供应完全有保障。我国粮食生产已连续3年丰收,今年夏粮又取得好收成,目前粮食库存比去年同期增加240多亿公斤。食用植物油供应方面,2005/2006年度,我国食用植物油供应总量2200万吨,比上年增加53万吨。有关方面预测,2006/2007年度供应量2350万吨,比上年增加150万吨。今年1~6月,我国累计进口豆油(含进口大豆折油)619万吨,比上年增加16%。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能力过剩,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要。从副食品供应看,尽管今年上半年生猪生产下降,但牛羊肉、禽肉、鲜蛋、水产品的产量均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牛奶产量近6年来年均增长24%,副食品的供应也是充足的。此外,包括方便面在内的其他食品加工能力也是过剩的,都可满足市场需要。
六、食品价格上涨后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的保障措施?
据国家统计局测算,食品价格上涨影响居民生活每人每月增加支出12元左右。今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的现金收入都有所增长,因此大多数居民家庭可以承受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
对城镇低收入阶层,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一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二是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三是加强对城乡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增加拨款77亿元,用于提高、扩大大中专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标准和发放范围,加大对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国务院要求各地采取定点供应、临时补贴等方式,保证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的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七、对个别经营者不规范的定价行为处理与打击
经营者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采取价格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对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管,要注意掌握政策。第一,区分成本推动合理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允许生产经营者合理转嫁成本。但一是要成本确实明显增加。二是提价不能超过合理限度,不得借机抬价,跟风涨价。第二,区分企业自主定价与串通涨价的界限。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尊重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经营者可根据市场供求、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定价。但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协调价格、集中涨价。第三,区分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价格的界限。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加强价格自律。但不得通过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联手提价。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发布价格信息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人心恐慌,扰乱市场秩序。(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17)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 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 征地数量大。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 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 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 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 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 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 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 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 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 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 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 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 、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 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 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 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 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 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 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 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 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 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 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 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 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 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 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在子女就 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 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三 、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何谓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 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 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我们作 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 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 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其一 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 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同时, 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 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地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 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 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 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 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 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 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 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 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 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 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 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 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征地拆迁工作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 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 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这 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 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 护。(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1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继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之后,党中央在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把握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为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政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法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全部政法工作的根本和保证,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措施,政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应当看到,政法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有关。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有利于引导广大干警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下,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从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
二、当前政法机关暴露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是在情里之中的事。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中,久查无果,定罪无据,却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执法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把握逮捕条件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证据问题上,对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仍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数量,轻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轻视执法质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不该立案的立案,立凑数案,有的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立案,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破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甚至制定“命案必破”、“末位淘汰”等过激政策,个别地方为完成指标任务居然不惜制假造假。
(四)重配合,轻监督。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愿意接受制约监督,认为是找茬子,过不去,有的检察机关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
(五)重就案论案,轻运用人性化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判决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重办案环节本身,轻视向前、向后、向外延伸,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有的办案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经济发展,有的执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滋生怨恨情绪,有的案件办结,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法上访。
(六)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即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执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一些执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
三、政法机关应树立的法治理念
(一)树立坚持党对政法绝对领导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首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原则。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的前提,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政治主张,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对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其次,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再次,要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执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把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源头。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法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 。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前提必须是树立宪法权威,遵循宪法原则,一切执法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只要执法理念中充分渗透了宪法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就有了基础和保证。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擅自超越宪法。
要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要加强法律监督,还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坚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四)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二是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辨证统一。公正和效率是执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的有害无益。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之间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数量第二,把办案质量视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强调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讲求办案数量,努力做到数量和质量齐驱并进。要充分考虑在当前改革深化、利益格局调整、矛盾纠纷增多、政法机关受理案件上升的趋势,充分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创新制度、机制,在保证质量效果的前提下繁简分流,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三是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要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摈弃一元片面的价值观。
(五)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 。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促使政法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培育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司法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努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促进司法民主的法制化走出了一条新路,为扩大司法民主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全新模式。近年来,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排除干扰和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六)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法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措施
第一,要使广大干警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真正在思想上搞清楚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以更新,不断强化和坚定广大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用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坚定性。
第二,要使广大干警的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
第三,要使广大干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得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使广大政法干警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第四,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新时期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法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把集中教育和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在集中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必修课目,纳入政法干警教育培训规划,并不断丰富教育的内容,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把这项教育深入、持久、扎实地进行下去,确保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五,要不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法队伍的业务素质。首先要抓住中政委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规范”专项整改活动,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政法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干警个人的业务需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训练什么”的要求,抓好实用性培训,着重提高干警的实用性能力。二是要努力拓宽培训渠道,积极选派中青年领导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取经,安排优秀青年干警到乡镇基层锻炼。要继续抓好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大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干警的实用和实战本领。三是要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把提高科技素质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环节来抓,不断提高广大干警掌握高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第六,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落实从优待警措施:①要优化队伍人员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法部门人员保障,缓解当前基层警力严重不足问题。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从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现有干部队伍中挑选一批适合从事政法工作人员,充实到政法队伍中。同时要疏通“出口”,坚决把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清除政法队伍。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力度,使优秀年轻干部能通过公平保险。二是政法部门的行政经费、办案经费要略高于其他行政部门,并适当增加大要案经费和严打整治专项经费。三是加大投入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环境。③落实从优待警措施。中央三申五令,既要从严治警,又要从优待警。要按自治区规定,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制定政法干警个人住房、休假、疗养和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优惠政策,为干警解除后顾之忧。
第七,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持队伍的纯洁性。一要大力推行执法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做到凡是能够公开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尤其是涉及收费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和政法委等监督部门的作用。三要加强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针对立案、批捕、起诉、审判等关键执法环节,依法规定办案人员的地位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堵塞各种工作中的漏洞。
第八,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发挥良好的带头作用。要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保稳定”的工作方针,认真抓好政法各部门的班子建设。一是重视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理论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政治使命和责任感;二是按照靠得住、有能力、信得过、有成绩的标准。调整充实配好配强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三是要加强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政法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全部政法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干部队伍的选拔、任用、奖惩、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中,促进干部队伍建设的正规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一支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我们的队伍才真正是一支招之即来、来即能战、战即能胜的队伍,是一支党和国家完全可以信赖和依靠的队伍,一支可以委以重任的队伍、一支完全属于人民的队伍。(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19) 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措施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作物起源中心之一,还是多种特有畜、禽、鱼类种和品种的原产地。此外,世界著名的中国传统医药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是许多相关产业的珍贵创新资源。
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对生物物种资源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进、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原因,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情况严重。
生物物种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生物物种资源的拥有和开发利用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
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下同)是维持人类生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的高度,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意识。要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
示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感。
二、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
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是世界生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为全面掌握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状况,要迅速开展一次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争取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基本查清我国栽培植物、家畜家禽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等物种资源的状况。
三、做好生物物种资源编目工作。
开展动植物特有种、我国起源的栽培植物、家畜家禽及其野生亲缘种、变种、品种和品系,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或潜在用途的野生药用、观赏动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资源的整理和编目。要研究制定生物物种资源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完善重点保护生物物种目录,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协调交流机制、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网络联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四、制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在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和相关领域的保护利用规划。各级保护利用规划要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家畜家禽近缘种的就地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收集保存库(圃)、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种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设,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保存;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生物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物基因、细胞、组织及器官的保存和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
六、健全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审批制度。
进一步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联络机制,对外提供及国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获取生物物种资源,必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有关进出口资料信息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七、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
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要按各自职责对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严格检验、查验,对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要依法予以没收。
八、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对外合作管理。
对外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涉及生物物种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知识产权等研发利用的成果和利益共享,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外合作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应有我国研究人员的充分参与,所涉及的研发活动主要在我国境内进行。对于申请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予以保护。
九、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要制定专项科研计划,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开展生物物种资源遗传分析和综合鉴定,为科学保护和利用生物物种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十、加强人才培养。
要针对当前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人才流失和业务骨干缺乏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创造必要条件,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引进科技骨干人才,开展技术培训,切实加强专业和管理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
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和完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高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
十二、强化预警监督。
建立生物物种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重要生物物种资源的动态变化,科学预测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生物物种资源及其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制定和落实补救措施。
十三、完善立法工作。
抓紧起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采集、收集、研究、开发、贸易、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严格控制直接商品化利用野生资源,鼓励优先使用人工培育的生物物种资源。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
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执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当前要重点检查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持有、对外交换和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领导和协调。
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多部门和多领域,为避免工作重复和疏漏,国务院决定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环保总局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环保总局负责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会同监察部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建设、农业、卫生、林业和中医药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工商、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负责市场和出入境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负责科研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制订经济政策并落实所需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名词解释
“生物物种资源”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物种以及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及其遗传材料。
“生物物种资源”除了指物种层次的多样性,还包含种内的遗传资源和农业育种意义上的种质资源。而“遗传资源”是指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基因和DNA水平)的材料;“种质资源”是指农作物、畜、禽、鱼、草、花卉等栽培植物和驯化动物的人工培育品种资源及其野生近缘种。(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20)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前相当部分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日趋严重;与此同时,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和水污染严重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解决城市缺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既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流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变过去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建立河湖闸坝放水调控制度,保证城市河湖环境用水。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三)大力提倡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干旱缺水地区的城市要重视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沿海城市要重视海水淡化处理和直接利用。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的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
(二)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要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争取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
四、坚决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0万人口以上城市应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在北京、上海等47个环保重点城市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二)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因地下水资源超采出现大范围地面沉降或海咸水倒灌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别是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严禁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工业污染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工作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应当建立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居住小区中水系统建设。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回用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国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筹集建设资金,进一步加大建设投资力度,对小城镇及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倾斜;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
(二)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济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确定回用污水的合理价格,促进和鼓励污水的再利用。
六、加强领导,完善法规,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
(三)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各地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必须经过许可。
(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加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对水的忧患意识,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质的行为公开曝光。同时,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21)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措施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将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世界较低水平。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已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世界各国艾滋病流行态势及防治经验表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
一、艾滋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些领导对艾滋病在我国广泛流行的可能性、危害性认识不够;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局面尚未形成;公众普遍缺乏预防知识;预防与控制及科研投入不足,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限,疫情监测、采供血管理及医源性感染预防工作薄弱;专业人才匮乏,且缺少有效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经验和方法,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尚不能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性病诊疗服务。目前,我们面临的形势是:周边国家的艾滋病流行日趋严重;国内流动人口数目庞大且难于管理;吸毒、卖淫嫖娼活动在短期内难以禁绝,所以我国艾滋病加速流行的趋势十分严峻,预防与控制工作亟待加强。
二、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1.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领导组织或协调会议制度。
2.在流行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计划,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配置必要的部门、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管理工作。
(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三)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力争做到准确、及时地分析、预测疫情及流行趋势。建立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
(四)加速艾滋病的检测试剂、治疗药物、疫苗及与制定防治对策相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及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力争有一部分项目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并且有一部分成果用于防治实践。
(五)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及邻近地区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与评价,切实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落实规划所需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病人的家庭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以及针对有高危行为人群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尽可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帮助,在减少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家庭成员的社会歧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二)落实规划目标,实行分类指导。
促进大众传播媒介及遍布城乡的宣传教育网络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医疗卫生系统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能力及严格采供血管理是落实规划近期的主要任务。青年和妇女以及易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高危人群为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和相邻地区艾滋病、性病流行与危险因素的情况(如性乱、吸扎毒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以及当地预防、控制、监督和监测能力,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在尚未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率较低、高危人群数量较少的地区,要提高警惕,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抓紧专业人员培训及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已经发现较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发病与高危人群数量较多或增加迅速的地区,必须全方位开展工作,全面落实规划的各项防治措施。要有高度有效的领导、协调和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的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系统,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把转变人群中高危行为作为防治工作的重点。
(三)加强宣传,增进群众防病意识。
大众传播媒介及各宣传教育单位有义务承担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任务,特别是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应无偿提供宣传服务。要针对不同人群采取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深入开展对一般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承担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责任,结合本部门的宣教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对本系统职工和各类相关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活动。各类高等和中等学校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或人口与青春期教育的重要内容,向学生讲授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分别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机构要主动开展预防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疏导为主。在广泛宣传艾滋病、性病基本预防知识的同时,进行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和性道德、性健康教育,把预防的方法教给群众,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对高危人群要加强禁毒禁娼等法制教育,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广使用避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
(四)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监测。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规,实行全民无偿献血,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治理整顿,加大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的力度,切实落实对供血者、供血浆者和血液、血液制品的检测及监测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医源性感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或输血和医源性传播的责任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艾滋病、性病疫情进行监测,提高现有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使其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疫情变化动态。完善艾滋病、性病医疗保健服务和咨询服务工作。严格对性病诊疗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提高性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保密服务,减轻病人负担。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的预防和治疗办法,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减少性病的发病与传播。
要加快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法规的立法进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制体系。
(五)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预防医学科研、卫生防疫、卫生检疫、性病防治、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加快国家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卫生防疫等机构的内部,强化艾滋病防治的专业功能,加强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起艾滋病监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任务。加紧省、地(市)、县(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采供血机构中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有步骤地、科学地增加艾滋病监测哨点,逐步使性病防治、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机构参与和承担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与防治工作。
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加紧对不同层次的从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艾滋病和性病诊断、治疗、护理、监测、宣传咨询技术及防治管理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一支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政策,改进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
(六)加强科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是深入有效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继续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计划和《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科学研究应结合落实本规划,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我国传统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的优势,重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科研中的咨询、指导作用,抓住重点和关键性技术问题,集中各学科、各领域的优秀人才,组织科研协作攻关。在有条件的地方,科研管理部门也要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纳入当地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援助;同周边国家建立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合作关系;参加全球艾滋病控制策略的实施并做出贡献。(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22)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三)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使广大乘客能够方便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脑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承担着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和多样化交通需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小公共汽车作为公共汽(电)车的补充,是中小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合理引导,规范发展。
(二)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能完全通过车票收入来平衡,要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增加投入,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三)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在做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五、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一)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要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加强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改制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要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科研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给予表彰,引导各地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2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的措施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第一,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第二、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第三、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第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24)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同时,存在法规、政策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技术开发滞后等问题。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一)重点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注重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技术与装备,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二)重点环节。
一是资源开采环节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
二是资源消耗环节要加强对冶金、有色、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筑)、轻工、纺织、农业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是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企业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
四是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五是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二、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一)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十一五”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分析。
(三)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
(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区域布局。
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三、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一)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
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组织开发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技术政策。
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
(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
要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一)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二)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发展改革委要积极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三)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
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研究完善限制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
五、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
要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要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二)加大依法监督管理的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依法推行清洁生产。
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
六、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二)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的政策措施,提出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改造工业园区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思路,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要将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编入教材,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要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作者:李祖华,独家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
金路李祖华谈北京公考申论热点(25)扶贫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金路公务员首席培训师李祖华
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在过去多年取得成绩基础上迈出了新的步伐。5年来,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3120万减少到2005年的2365万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还应该看到,两千多万人这个数字,已经相当于很多国家的总人口。
同时,我国目前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和刚刚越过温饱线但还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总计有6432万人,而建档立卡的工作对象则有近亿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的贫困人口总数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的第二位。从地区看,2005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尚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人均财政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
减贫速度趋缓、贫困人口反弹,是我国新时期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的一个明显特点。这说明扶贫攻坚越到最后难度越大,需要付出的成本越来越高。
通过20年的扶贫开发,一些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人口素质相对较高的贫困地区,都逐步摆脱贫困甚至走上了富裕的道路。剩余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致贫情况十分复杂。目前,我国贫困人口分布呈现点(14.8万个贫困村)、片(特殊贫困片区)、线(沿边境贫困带)并存的特征,这些地区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比例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一般都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社会发展程度低和社会服务水平差的地区,这些地区投入与产出效益的反差较大。目前的贫困人口大部分居住在山区,人均不到1亩耕地,区位条件差,文化水平低。
当前的扶贫工作对象首先是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而增加4000多万尚未稳定解决温饱贫困人口的收入同样重要。这4000多万人口的收入增加了,稳定住了,不再返贫了,贫困人口的反弹压力就减轻了,就可以集中精力和财力合力啃最后的“硬骨头”。
贫困人口这块“硬骨头”,主要集中在一些贫困点上。这些贫困点大多分布在深山老林、少数民族地区,脱贫难度越来越大,速度也越来越慢。固此,啃下这块“硬骨头”,需要创新思路打一场扶贫“持久战”。
按照中央要求,综合各地扶贫工作的实践,搞好新时期的扶贫开发工作的新思路有如下几条:
一,从实际出发,提高我国现行贫困标准 要准确掌握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的整体收入情况,以及他们维持温饱的底线。目前我国贫困标准太低,只能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可以探索将贫困标准的制定权限下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确定。
二,整合部门资金,加大扶贫投入 现在扶贫资金分别掌握在农牧、水利、林业、城建和教育等各个部门,资金分散,难以发挥最大效益。可以将不发达地区的支农资金、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道路改造资金等捆绑在一起,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而扶贫资金在中央就要加以整合,否则到下面后整合就难了。各类扶贫资金都应以“整村推进”为载体,实行统一安排使用。
三,把西部生态建设作为最重要的扶贫开发内容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已初见成效。但是,对于西北干旱半干旱黄土高原和西南石漠化地区来说,8年时间太短,生态建设仍要走很长一段路。因此,建议延长西部地区退耕还林的政策,这样,既有利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又有利于这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从现实情况看,在西部地区还不可能找到比生态建设更直接有效的减贫开发项目。但生态建设需要国家集中全国财力来解决,国家可以对发达地区征收一定的生态税,对甘、青等西部贫困地区保护生态地区给予一定的补偿。黄河、长江上游、沙漠地区群众可以从事一种新的行业即生态建设行业,专门种草、栽树,在西部农村逐步形成生态产业,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