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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考录用公务员有新规啦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8 08:14:44 来源:杭州日报

招考录用公务员有新规啦

  本报讯(记者 洪光豫)记者昨日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获悉,招考录用公务员将有新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出台并从今年起实施。

  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对象是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考察期一般为60天,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根据新规,被考察对象如果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新规强调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一些情形,要求有相关部门查处或认定的依据,并规定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有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新规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例如在考察纪律中规定考察组成员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对经考察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把原考察结论“不合格”改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以体现对报考人员的尊重,尽量减少对报考人员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的影响;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

  另外,对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但考虑到全省公务员招考有一个总体时间安排,自考察期满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结束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考察对象如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新规实施后,原来的《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金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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